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79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趙興偉律師
- 被告
-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振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許聰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4,335元。該項裁定已於96年5 月9 日送達原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參本院卷第24頁)可證。
三、原告雖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抗字第936 號裁定駁回確定,且前揭抗告並無停止執行之效力,自不影響前開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期間之進行。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86 頁)。依前揭說明,原告本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起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