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醫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醫字第4號
- 上訴人
- 陳美鳳
- 被上訴人
- 陳昌平即陳昌平婦產.
吳祚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02萬4,595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 萬6,795 元),逾期不為補正或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