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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原告
通訊地址
法定代理人
丙○○ 通訊地址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己○○
被告
辛○○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庚○○
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複代理人
湯偉律師
8之2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8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國防部函附之人事調動派令影本為憑,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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