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 原告
-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 原告
- 通訊地址
- 法定代理人
- 丙○○ 通訊地址
- 訴訟代理人
- 林仕訪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袁健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陽文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訓律師
- 被告
- 戊○○
- 被告
- 己○○
- 被告
- 辛○○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庚○○
- 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朝標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偉律師
- 8之2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8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國防部函附之人事調動派令影本為憑,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