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8309號債 權 人 律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住所。2.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3.若未選任清算人時,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蘇昌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