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5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581號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水堂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說明本件聲明金額中除貨款、票款加總外,是否另有機器設備之價額,若是,並請檢附相關物證,以利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