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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55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581號

債權人
英屬維京群島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水堂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說明本件聲明金額中除貨款、票款加總外

       ,是否另有機器設備之價額,若是,並請檢附相

       關物證,以利審核。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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