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8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802號
- 聲請人
- 林秀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系爭二紙遺失支票之票載受款人為長青印刷裝訂
社而非聲請人林秀美,若長青印刷裝訂社為聲請
人所獨資經營,請參考更正聲請人名稱為林秀美
即長青印刷裝訂社,若長青印刷裝訂社非聲請人
獨資經營,請陳報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書面証
明文件(例如:聲請人已受票據背書轉讓之証明
)。
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