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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80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802號

聲請人
林秀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系爭二紙遺失支票之票載受款人為長青印刷裝訂

       社而非聲請人林秀美,若長青印刷裝訂社為聲請

       人所獨資經營,請參考更正聲請人名稱為林秀美

       即長青印刷裝訂社,若長青印刷裝訂社非聲請人

       獨資經營,請陳報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書面証

       明文件(例如:聲請人已受票據背書轉讓之証明

       )。

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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