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802號聲 請 人 林秀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系爭二紙遺失支票之票載受款人為長青印刷裝訂社而非聲請人林秀美,若長青印刷裝訂社為聲請人所獨資經營,請參考更正聲請人名稱為林秀美即長青印刷裝訂社,若長青印刷裝訂社非聲請人獨資經營,請陳報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書面証明文件(例如:聲請人已受票據背書轉讓之証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