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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08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08號

聲請人
甲○○

      戊○○

      乙○○

      丁○○

      上4 人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欣欣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欣欣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欣欣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曾聲請展延清算期間自95年11月26日起展延至96年5 月25日止,經鈞院以95年度司字第225 號裁定准予展延在案。惟因清算人代表滯留國外,致清算人會議仍無法如期召開,進而影響清算之終結,為此聲請再次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98、225 號案卷,核閱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進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08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