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21號聲 請 人 甲○○(即集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集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6年6 月17日起展延至民國96年12月16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 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上揭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集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因該公司之8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繳清,致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依法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5年6 月17日就任集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232 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至96年6 月16日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司字第122 號、95年度司字第232 號卷宗核閱屬實。又本件聲請事由,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本件聲請人係於95年6 月17日就任清算人,清算期間經前次展延後,於96年6 月16日屆滿6 個月,故本件應准自96年6 月17日起展期6 個月至96年12月16日止。 四、另清算人應速處理集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8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事宜,不宜以未能繳清稅捐為藉口,再次聲請展期,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