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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21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21號

聲請人
甲○○(即集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集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6年6 月17日起展延至民國96年12月16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 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上揭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集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因該公司之8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繳清,致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依法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5年6 月17日就任集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232 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至96年6 月16日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司字第122 號、95年度司字第232 號卷宗核閱屬實。又本件聲請事由,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本件聲請人係於95年6 月17日就任清算人,清算期間經前次展延後,於96年6 月16日屆滿6 個月,故本件應准自96年6 月17日起展期6 個月至96年12月16日止。

四、另清算人應速處理集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8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事宜,不宜以未能繳清稅捐為藉口,再次聲請展期,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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