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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74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74號

聲請人
鍾阿勳(即益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益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辦理益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事宜,蒙鈞院以95年度司字第192 號受理在案,依公司法第87條之規定聲請人原應於民國(下同)96年4 月3 日完結清算程序,惟因益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尚有行政罰問題若干無法於短期內解決,而該問題直接導致聲請人無法完結清算程序,爰依法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5年10月3 日就任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192 號函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192 號案卷查閱無誤,是本件聲請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故本件應准自96年4 月4 日起續予展延6 個月至95年10 月3 日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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