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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80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80號

聲請人
甲○○(即祥展砂石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祥展砂石企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祥展砂石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祥展砂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祥展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於民國95年8 月27日就任,並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清算人自就任後,即積極進行清算事務,惟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祥展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待依法處理,致無法於前揭6 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5年8 月27日就任祥展公司解散後清算程序之清算人,並於95年9 月8 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179 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司字第179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且經核聲請人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又聲請人係於95年8 月27日就任祥展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間應於96年2 月27日屆滿6 個月,故本件應准自96年2月28日起展期6 個月而至96年8月27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夏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80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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