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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9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3 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劉信華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劉信華對聲請人負債4,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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