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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號

聲請人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乙○○
即重整人
曹永仁 會計師
即重整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重整人
指定代表人 丙○○
即重整人
重整監督人 李岳霖 律師
即重整人
楊永成 會計師
即重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曹永仁會計師、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之報酬核定為每月新臺幣壹拾捌萬元。

李岳霖律師、楊永成會計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之報酬核定為每月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理由

一、按「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經本院裁定選任乙○○、曹永仁會計師、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聲請人公司重整人,選任李岳霖律師、楊永成會計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聲請人公司重整監督人,聲請人前於民國96年9 月3 日名開第4 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並決議通過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報酬事項在案,爰聲請酌定報酬等語,並提出聲請人公司第4次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記錄乙份為證。

三、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公司重整人、重整監督人等均競競業業執行其職務,本件重整事務確屬繁瑣,困難度亦高,重整程序尚須持續進行,以及股東、債權人之利益等一切情事,認本件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之報酬分別核定為每月新臺幣18萬元、12萬元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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