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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號

聲請人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指派代表人 張美慧

      張寶蓀

      曹永仁

上列聲請人就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依公司法第310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重整完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完成。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茂公司)重整人前依公司法第303 條擬定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於民國98年1 月21日表決通過後,並依公司法第305 條規定陳報法院,經鈞院以98年8 月17日民事裁定予以認可,並於99年8 月31日確定後,即交由重整人開始執行重整計畫。依上開重整計畫,展茂公司業已引進新股東完成現金增資事宜,重整債權亦陸續依重整計畫清償完畢,公司業務及財務均已步入正軌,依展茂公司100 年上半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展茂公司100 年度上半年公司現金(含金融商品)計有新臺幣(下同)3,325,925,000 元,累積淨利2,494,221,000 及折舊77,466,000元。展茂公司目前已按所定期程執行完畢應執行之工作,且依展茂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經營體質已達預期改善。另展茂公司經減資、增資後之股權結構尚稱健全,於100 年11月21日經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重整完成一案。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重整完成,俾便展茂公司回復正常經營狀態,並續依重整計畫之規定清償重整債權等語。

二、按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公司法第3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公司重整之完成,係指公司重整人已完成重整計畫所載之重整工作而言,展茂公司前經本院裁定准予重整,其重整計畫亦經本院於98年8 月17日裁定予以認可,並於99年8 月31日確定,依上開重整計畫,主要可分為:⒈減資及增資事項;⒉重整債權之清償。茲就展茂公司之重整計畫執行狀況分述如下:

㈠減資及增資事項:依重整計畫書,展茂公司應辦理減資,將實收資本額由原有之11,511,298,800元減至1,000,000 元,減資比例為99.99%以上,並以辦理發行新股方式增資,依重整計畫書第四章減資、增資及股東權益之變更作業之規定辦理,業於99年12月17日完成,由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2,710,000,000 元得標。現金增資以每股面額10元發行271,000,000 股,總股款2,710,000,000 元全數由得標人認購,並已於100 年6 月28日收足股款。展茂公司為辦理減資、增資,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0 年5 月25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00024230號函申報生效,並分別於100 年6 月7 日、100 年6 月28日依法辦理公告,本次減資案亦經經濟部於100 年7 月15日以經授商字第10001152720 號函核准在案,故重整計畫所定之減資、增資事項業已辦理完畢。

㈡重整債權之清償:本件展茂公司重整債權為13,025,135,973元,分為有擔保債權7,797,038,472 元及無擔保債權5,228,097,501 元:

⒈有擔保重整債權:再分為臺灣銀行聯帶案6,239,265,647 元、臺灣工業銀行連貸案1,538,713,560 元以及元大銀行19,059 ,265 元:

⑴臺灣銀行聯貸案:合計6,239,265,647 元,應償還4,462,672,847 元,已清償完畢,其餘受償不足之債權依重整計畫予以免除。

⑵臺灣工業銀行連貸案:合計1,538,713,560 元,應償還1,128,324,945 元,已清償完畢,其餘受償不足之債權依重整計畫予以免除。

⑶元大銀行:合計19,059,265元,應償還14,004,611元,已清償完畢,其餘受償不足之債權依除整計畫予以免除。

⒉無擔保重整債權:原合計為5,228,097,501 元,惟其中債權編號065 韓商樂金麥可龍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追加申報利息日幣762,480 元(換算新臺幣為214,485 元),依本院裁定應予以駁回。債權編號201 儀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申報利息部分4,580 元聲明此部份債權予以免除。債權編號758 平井精密工業株式會社之在台代理商陽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中申報債權13,109元亦聲明債權免除。故經重新計算無擔保重整債權,合計應為5,227,865,327元,應償還2,762,260,857 元,其餘受償不足之債權依重整計畫予以免除。

⒊承上所述,展茂公司於本件重整計畫裁定認可確定後,重整債權總額原總計13,025,135,973元,扣除債權免除及債權異議後應為13,024,903,799元,依重整計畫應償還重整債權總額為8,367,263,260 元,未清償待提存4,173 元,清償比例達99.9999%,至目前重整債權,少數無法聯絡或拒絕提供匯款資料之債權人致未償還之債權餘額已依法向相關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除無擔保債權組債權編號770 鴻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司解散需通知全體股東後始得辦理清償提存外,其餘重整債權均已全部依重整計畫清償完畢。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依重整計畫所載完成減資、增資發行新股之重整工作,而本件重整債權主要係仰賴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清償債務,聲請人並已依重整計畫全部償還完畢,另展茂公司經減資、增資後之股權結構尚稱健全,公司經營體質預期應可改善。依展茂公司100 年上半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100 年上半年現金(含金融商品)計有3,325,925,000 元,累積淨利2,494,221,000 及折舊77,466,000元。重整完成後並即時選任董事、監察人,可反映該公司股權結構之實際情形,復可就該公司之營運策略及財務結構,進行更具競爭力及更具有多元化與前瞻性之規劃。該重整完成案復於100 年11月21日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在案。是本件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完成重整,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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