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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7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郭琇玲陳雪玉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被上訴人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10日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7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5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7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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