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陳寶貴即國弘工程行 被 告 大地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 萬9,132 元(即原告請求被告二人分別給付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3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