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8號
- 原告
- 陳寶貴即國弘工程行
- 被告
- 大地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 萬9,132 元(即原告請求被告二人分別給付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3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