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哲鍾即祭祀公業黃兆慶嘗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歐龍山律師
- -2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44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