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08號
- 原告
-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伊思儷超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卷附兩造所訂物流經銷合約書捌、附則二前段約定:「本合約如有爭議,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本院卷第7 至9頁)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自係合意以台北地院為其管轄法院,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