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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8號

給付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郭琇玲汪智陽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08號

原告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伊思儷超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卷附兩造所訂物流經銷合約書捌、附則二前段約定:「本合約如有爭議,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本院卷第7 至9頁)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自係合意以台北地院為其管轄法院,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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