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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醫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醫字第4號

上訴人
陳美鳳
被上訴人
陳昌平即陳昌平婦產.

      吳祚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02萬4,595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 萬6,795 元),逾期不為補正或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醫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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