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劉基洋
劉淑敏
劉淑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基洲、劉淑玲、徐劉淑媓間因96年重家訴字第2 號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96,3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695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00 元,上訴人尚應補繳3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