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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郭琇玲林曉芳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 萬9,7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