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陳政隆(即振泰櫸木扶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尚欠裁判費320,672 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