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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陳政隆(即振泰櫸木扶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尚欠裁判費320,672 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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