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
- 債權人
-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朝福即慶全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何人?(依契約所載,
三、債務人違約終止保全契約之證明。
四、壹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之違約金之請求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