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丁○○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安養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剛生於民國91年4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40,000 元之抵押權,嗣上開不動產分別由相對人繼承,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剛生對聲請人負債4,2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