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智字第八號

上訴人
得翼科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二千二百九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八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