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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原告
乙○○
原告
訴訟代理人
巫聰穎
被告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廖正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所生之第一審、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亦有規定,上開法律已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施行,是有關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所訂之電子針炙按摩器軟體開發使用權合約書,而依約定內容所示,係原告就其所有之電腦軟體著作權授權被告使用所生之權利金爭執,有上開合約書及兩造到場陳明在案,是本件為有關著作權法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依上開法律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合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