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他字第14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莊守禮律師
- 被告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偉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叁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受法律扶助並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院96年度救字第21號),嗣原告撤回起訴而終結。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763 元(即依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87,80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5,290 元,扣除原告撤回起訴本得聲請退還裁判費2/3 後為1,763 元 (5,290×1/3 =1,763 元)) 。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