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566號債 權 人 研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馬來西亞商米斯亞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2、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