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91號
- 聲請人
- 劉慧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廖文彬為特益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特益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特益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益康公司)之清算人,經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269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經民國97年11月14日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由股東廖文彬為特益康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廖文彬為特益康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會開會通知、簽到單、議事錄、廖文彬書立之保管同意書各1 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269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查無誤。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聲明不服。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