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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5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538號

債權人
泰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108 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得對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

       2、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108人

         之在台居留證、護照影本。

       3、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108人

         之在台居住地址。

       4、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分別表明對債務人甲○○○○○ ○○○○ ○○○○(康

         日勇)等108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5、詳述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包含

         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108人

         原負欠多少服務費?已清償若干?目前尚積

         欠多少款項?債務人甲○○○○ ○ ○○○○ ○○○○ (

         康日勇)等108人之清償日期為何時?又何以

         從97年4 月1 日請求遲延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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