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604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次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合志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