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5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7596號
- 債權人
- 甲○○原名:呂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紅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2、提出債權人原名呂木佳之證明文件(如記事
未省略之最近戶籍謄本)。
3、提出系爭機器購置價格為13,206,033元之證
明,及聲請狀所稱財政部之折舊年數規定。
4、陳明何以系爭機器保管同意書簽立於民國96
年10月22日,而系爭使用期間卻自95年7 月
31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