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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5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7596號

債權人
甲○○原名:呂木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長紅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4 款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同法第511條第3 款所明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13 條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1,000 元,亦未提出債權人原名呂木佳之證明文件,復未提出系爭機器購置價格為13,206,033元之證明及聲請狀所稱財政部之折舊年數規定,又未陳明何以系爭機器保管同意書簽立於民國96年10月22日,而系爭使用期間卻自95年7 月31日起算,經本院97年8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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