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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3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8359號

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業經桃園縣新屋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本院核定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桃園縣新屋鄉調解委員會97年刑調字0089號之調解書影本在卷可稽,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35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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