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4100號債 權 人 甲○○ 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二)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三)更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四)債務人未依法提出異議之證明(五)第三人賴昌民每月薪資多少元?債務人依法應給付第三人賴昌民何期間之薪資?(六)聲請狀所稱向債務人催討之存證信函,經本院民國97年9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