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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6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8665號

債權人
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陳明請額之計算式,亦未陳明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欄所稱「支付命令壹千元」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1 月1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97年11月12 日 提出書狀,惟仍未陳明上開事項,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66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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