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03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0350號
- 債權人
- 蔡平偉即尚昇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亨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聲請狀首所載之地址,非本院管轄之地址,
2 、債權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035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亨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聲請狀首所載之地址,非本院管轄之地址,
2 、債權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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