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0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0350號債 權 人 蔡平偉即尚昇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亨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聲請狀首所載之地址,非本院管轄之地址,2 、債權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