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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38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38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2,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3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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