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38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2,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