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鄭新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2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96年度婚字第940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96年度婚字第940 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審查表(按審查結果為「應全部准予扶助」)影本一份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