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智字第八號
- 上訴人
- 得翼科技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二千二百九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智字第八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二千二百九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