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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9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假處分事件準用之,同法第533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0817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聲字第990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範圍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號 │目│平方公尺 │ │├─┼───┼────┼──┼──┼───┼─┼─────┼────────┤│1 │桃園縣│八德市 │高城│ │ 225 │建│60.01 │全部 │├─┼──┬┴────┴──┼──┴──┬┴─┴─────┴───┬────┤│編│ 建 │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要建築材料├───────┬────┤ ││號│ 號 │ 建 物 門 牌 │及房屋層數│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1 │935 │桃園縣八德市高城│加強磚造 │1層:42.64 │ │全部 ││ │ │段225地號 │住家用 │ │ │ ││ │ ├────────┤2層 │ │ │ ││ │ │桃園縣八德市高城│ │ │ │ ││ │ │一街21巷30號 │ │ │ │ │├─┼──┼────────┼─────┼───────┼────┼────┤│2 │936 │桃園縣八德市高城│加強磚造 │2層:47.04 │ │全部 ││ │ │段225地號 │住家用 │ │ │ ││ │ ├────────┤2層 │ │ │ ││ │ │桃園縣八德市高城│ │ │ │ ││ │ │一街21巷30號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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