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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全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字第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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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6月7日與相對人簽立承攬契約承攬相對人所有坐落於桃園縣龍潭鄉○○○段215之185 、215 之186 地號之住宅新建工程,承攬契約第15條付款辦法約明各階段工程完成後7 日內須以支票或現金付款,第6 項約明室內粉刷、防水完成時(下稱第6 期工程)相對人應支付新台幣(下同)58萬元。聲請人已依約於97年5月16日完成第6 期工程,並於97年5 月18日依約請款,詎相對人遲不付款,聲請人依合約第12條第2 項之約定,於97年6 月8 日以內湖西湖郵局第979 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終止契約,相對人收受存證信函後始發函爭執聲請人施工有瑕疵,惟聲請人已完成並請款之工程均經監造人查驗通過,其後相對人變更設計部分,仍得協調再繼續施工,並無瑕疵可言,聲請人乃再次發函催告相對人付款,並重申屆期未付款合約自動終止之要旨,相對人仍置之不理,合約既已合法終止,聲請人依合約結算已施作之工程費用尚未請款部分為1,087,822 元,相對人迄今仍拒付此部分工程款。日前頃聞相對人欲變賣不動產脫產,以規避其民事給付責任,使聲請人求償無門,聲請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523 條之規定,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准就相對人之財產在1,087,822 元之範圍內實施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此項聲請,依92年2 月9 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 、2 項規定,對於「請求之原因」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故依上開修正後之法文規定,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及「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債權人不得未為任何釋明,而全以擔保代其釋明之責,非一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當然准為假扣押。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 條之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是,若債權人僅就請求之原因為釋明,然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見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台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809 號、第2260號裁判要旨)。

三、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亦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提出承攬工程合約、內湖西湖郵局第979 號存證信函、台北敦南郵局第454 號存證信函、桃園縣政府勘驗紀錄表、工程款明細表、民事起訴狀等據以釋明,然上開書證僅能釋明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有債權存在,即聲請人此部分之證據僅就「金錢請求之原因」為釋明,然就其所指相對人有「欲變賣不動產脫產,以規避其民事給付責任,使聲請人求償無門」之「假扣押原因」,並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加以釋明,難認聲請人已盡釋明之義務,應屬「釋明欠缺」,而非「釋明有所不足」,自無從以供擔保以代釋明。依前所述,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全字第22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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