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73號原 告 昇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東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2,668 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97年11月25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3.39 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61775.03元,即61775.03x33.39=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