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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心婷

原告
乙○○
被告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8 月14日寄送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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