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9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9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對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90號拆屋還地事件98 年6月12日一審判決不服,就該事件本訴、反訴全部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訴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7,025元,反訴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1,043,825 元,合計2,170,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9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