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9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對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90號拆屋還地事件98 年6月12日一審判決不服,就該事件本訴、反訴全部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訴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7,025元,反訴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1,043,825 元,合計2,170,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