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號
- 訴訟代理人
- 巫聰穎
- 被告
-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廖正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所生之第一審、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亦有規定,上開法律已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施行,是有關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所訂之電子針炙按摩器軟體開發使用權合約書,而依約定內容所示,係原告就其所有之電腦軟體著作權授權被告使用所生之權利金爭執,有上開合約書及兩造到場陳明在案,是本件為有關著作權法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依上開法律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