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 上訴人
- 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7年重訴字第31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490 萬8,328 元、反訴部分為763 萬1,4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7 萬4,413 元、11萬4,954元,合計為18萬9,3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同法第441 條規定應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核上訴人上訴狀未為如上表明,應於上開期間一併補正,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