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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上訴人
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7年重訴字第31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490 萬8,328 元、反訴部分為763 萬1,4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7 萬4,413 元、11萬4,954元,合計為18萬9,3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同法第441 條規定應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核上訴人上訴狀未為如上表明,應於上開期間一併補正,併此敘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