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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金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謝志偉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律師
被告
宏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賴大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瑀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被告
彭紹華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複代理人
江岱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137「陳秀蘭」法院判決金額(A)欄中「819」、備註欄中關於「819」之記載,均應更正為「346」;合計欄「2,351,407」之記載,應更正為「2,350,93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金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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