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號聲 請 人 丞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3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6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8 月3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864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羅美英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辰林設計實業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96年8月30日 │28,750元 │GD一一0五六八│ │ │ │司林義昌 │東內壢分行 │ │ │三 │ │ ├─┼─────────┼─────────┼───────────┼────────┼────────┼──┤ │2 │辰林設計實業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96年6月30日 │8,250元 │GD一一0五六八│ │ │ │司林義昌 │東內壢分行 │ │ │四 │ │ ├─┼─────────┼─────────┼───────────┼────────┼────────┼──┤ │3 │林義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96年6月30日 │20,500元 │AA三七七八五三│ │ │ │ │東內壢分行 │ │ │三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