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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23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7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鉅登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6年7月31日 │7,800元 │AV0000000│ ││1 │ │屋分行 │ │ │ │ │├─┼─────────┼─────────┼───────────┼────────┼────────┼──┤│00│林家如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96年5月31日 │36,475元 │AA0000000│ ││2 │ │屋分行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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