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他字第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他字第3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楊天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96年度國字第23號),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叁拾柒元,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零柒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院96年度救字第51號),經本院96年度國字第23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國字第17號判決確定,第1 、2 審(含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負擔93% ,餘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本件應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範圍即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 萬6,244 元(第2 審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部分業據原告如數繳納裁判費,見2 審卷第117 頁至第118 頁,即不在本件應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範圍),準此,原告應負擔7%訴訟費用為2,537 元,被告應負擔93% 訴訟費用為3 萬3,707 元。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