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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他字第3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他字第32號

原告
甲○○
被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楊天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96年度國字第23號),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叁拾柒元,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零柒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院96年度救字第51號),經本院96年度國字第23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國字第17號判決確定,第1 、2 審(含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負擔93% ,餘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本件應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範圍即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 萬6,244 元(第2 審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部分業據原告如數繳納裁判費,見2 審卷第117 頁至第118 頁,即不在本件應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範圍),準此,原告應負擔7%訴訟費用為2,537 元,被告應負擔93% 訴訟費用為3 萬3,707 元。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他字第3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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